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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经济日报记者 臧潇 童政国家级“城市矿产”示范基地、国家级资

    “人民咖啡馆”,店名合法吗?

    近日,

    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路上一家

    以“人民咖啡馆”为标识的门店

    引发关注。

    该门店以红色为主色调,

    招牌使用了“人民咖啡馆”字样,

    下方还带有

    “人民咖啡为人民”的宣传语。

    据报道,

    “人民咖啡馆”的母公司为

    要潮(上海)文化传播有限公司,

    曾多次申请“人民咖啡馆”商标

    但均被驳回,

    目前仅持有

    “潮人民咖啡馆”“要潮人民咖啡馆”

    两个注册商标。

    相关平台搜索发现,

    全国多地均有出现这种以

    “人民咖啡馆”为标识的店家,

    吸引消费者体验打卡。

    “人民咖啡馆”店名合法吗?

    未取得“人民咖啡馆”商标

    却开多家店铺“蹭热度”,

    有啥法律后果?

    一起来看《法治日报》律师专家库成员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的专业解读!

    根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,企业名称不得有“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”“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”的情形。而“人民”作为我国宪法中“人民当家作主”这一核心政治理念的重要承载词,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和独特的政治内涵。商家直接将“人民”一词用于日常商业品牌,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该咖啡馆背后有国家机关、公共机构或公益组织的色彩,进而给人以“国企背景”的错觉。这种混淆现实,正属于“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”的法定情形。与此同时,将“人民”一词直接归入市场运作,带有浓厚的逐利性质,有违其本应承载的社会公信力和独特属性,可能被认定为“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”。

    除此之外,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,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也进一步明确了,若商标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、负面影响,可直接认定为“其他不良影响”。显然,“人民”一词被弱化为商业广告符号,无疑消解了其原有的严肃性和神圣感,构成典型的“其他不良影响”。商标注册机关据此驳回“人民咖啡馆”的商标申请,合乎情理。

    若“人民咖啡馆”作为无注册、禁用性质的商标性标识,被用于多店招牌及宣传物料,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、限期改正,并可以予以通报、罚款等处罚。如果使用“人民咖啡馆”的标识或宣传确实造成了社会公众误解、混淆,还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,需承担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。此外,若“人民咖啡馆”的名称和装潢经使用获得一定影响力,模仿者照搬、“蹭热度”开店,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,需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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